以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3-02-1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转载
中医药学是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结晶,为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应运而生了知识产权制度。该制度的出发点是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手段去激发科技创新,激励社会进步,但对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带来了意外的冲击。这种冲击体现在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尤其是如何获得专利的保护方面,产生许多争论,其争论无法得到调和的结果,焦点就在于专利制度的要求与现有中医药知识之间存在无法逾越的差距。这个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专利保护要求的与中医药知识提供的技术方案有差距。专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解决一项问题的整体方案,重点是技术,程度越复杂越好,过程越细致越好,参数越具体越好,越没有人用过越好,方案越完整越好,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技术方案都能实现。中医药提供的知识很多都不是这样,大多数是用过的,而且很多都是根据经验就能用起来,过程不复杂,参数不具体,与专利制度中技术方案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是专利审查要求与中医药知识特点有差距。专利技术审查重点是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现有的中医药知识,一直是治疗一些疾病的主要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作为现有技术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这些现有的中医药知识很多都不完全具备专利技术审查的相关要求。
三是专利制度与中医药治法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专利制度是工业化、产业化的结果,是以技术公开换取一定时间内的市场独占为目的,如果申请人要想持续获得市场独占,就需要不断创新这些技术。同时公开的技术在一段时间以后就为社会共享,以此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中医药是在一定理论指导下,提供简、便、验、廉且在任何时候都能使用的治病方法。往往不具备工业化、产业化特征,如针灸、推拿等。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治疗方法与需要不断进步的专利制度的目标不同。
由此,中医药知识还能利用专利制度给予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从专利制度的现有情况看,目前,对所有学科、所有领域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只有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对现有中医药知识进行创新,突出相关技术的优势,比如疾病诊断技术、制药技术、药材培育技术、药物新用途等,是现阶段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有效着力点。
在疾病诊断技术方面,专利法中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既是尊重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也是因为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产业化,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是完全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中医主要是靠望、闻、问、切四诊来收集患病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后就可以进行疾病诊断,其中就有不少是根据个人的感官认识来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可能的偏差会带来误诊。现代的科学技术就能在一些患病信息收集与分析方面提供很高的准确性。例如望舌苔,现在就有舌诊仪对各种舌苔的表象信息进行收集并予以分析后,提高相关疾病的诊断,这个舌诊仪就有机会获得专利保护。
在制药技术方面,值得创新的地方有很多。中医药传统的制药技术比较简单,大多是用原粉入药,制成膏、丹、丸、散。少数提炼技术制成的丹丸,产量较低。近代有提取后制成口服液、糖浆之类。近些年有了一些片剂、注射剂、浓缩丸之类。如何紧跟当前制药技术?可以在有效成分如新的化合物或有效部位的提取、浓缩等制备方法上进行技术创新,再制成靶向更精准的微囊、缓控释制剂等,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具备显著的进步。
在药材培育技术方面,中药材育种、种植、栽培等方面的技术,有创新需求。面对全球对中药材的无限消耗,野生中药材很难满足当今人类的需求,也不符合野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通过育种、栽培、驯养等手段,扩大常用中药材的产量,提高常用中药材的质量,就成了研究目标。
在药物新用途方面,不断研究开发传统中药新的治疗用途,通过药理、药学等方面的试验研究来证实,其研究成果符合专利制度的相关要求。
基于公开的中医药知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进行大幅度技术创新,全面提升现有中医药知识,更好地服务于疾病诊断、治疗以及保健水平,既能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愿望,也能充分体现通过专利制度激发全社会创新中医药的宗旨。